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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戶稅費
依«強制執行法»第97條規定,執行法院發給買受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,買受人收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,持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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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權過戶登記:土地、建物各一筆,費用10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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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增加一筆土地或建物,每筆增加費用2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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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貸抵押權設定費,每件費用4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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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申報,每件費用5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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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稅申報,每件費用3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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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拍屋無須辦理實價登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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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物核定契價×0.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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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申報地價×0.1%×持分土地面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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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狀費(建物權狀、土地權狀)每張80元
法拍屋須繳納房屋稅,是屬「使用者付費」的概念,自取得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月起,至課徵期間6月止,按課稅月數比例繳納房屋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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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徵期間: 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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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收期間: 每年5月1日至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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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基: 房屋評定現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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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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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者:1.2%(使用之認定標準,由財政部定之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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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其他供住家用者:1.5%~3.6%(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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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非住家用房屋:3%~5%(供營業、私人醫院、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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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義務基準日: 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,為繳稅義務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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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徵期間: 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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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收期間: 每年11月1日至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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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基: 公告地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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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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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自用住宅用地:0.2%(非出租及供營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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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按核定規劃事業用地:1%(工礦業、加油站、停車場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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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一般稅率:1%(稅率分6級,按累進課稅1%~5.5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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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受人應依《契稅條例》第16條規定,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,向建物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,以免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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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繳稅額:建物核定契價×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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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拍屋土地部分無須繳納契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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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拍屋無須繳納印花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