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,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行拍賣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及動產。 |
1、遞狀聲請強制執行: 債權人向法院遞送民事聲請狀,法院收狀後交由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。 |
2、執行查封: 民事執行處事務官排定查封日期,現場執行查封不動產及動產,現場製作查封筆錄。 |
3、查封登記及鑑價: 民事執行處函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,杜絕債務人移轉處分產權;法院委任鑑價公司對查封不動產及動產進行鑑價;並發函通知債權人提示債權憑證參與拍賣價金分配。鑑價完成後,發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,對鑑價結果限期陳述意見。 |
4、公告拍賣: 依據«強制執行法»82條規定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債權人刋登報紙,公告拍賣底價及保證金額,定期拍賣,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4日。目前司法院官網有法拍屋拍賣公告查詢,提供民眾查詢服務。 |
5、投標須知(投開標規定): 參加投標須遵照各地方法院公告事項及投標須知規定,以免因投標資格不符造成廢標。 |
6、拍賣程序: (1)第一次拍賣流標時,第一次拍賣底價ー20%再行拍賣,第二次拍賣期日距公告拍賣之日,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。 |
(2)第二次拍賣流標時,底價再ー20%,再行第三次拍賣。 |
(3)第三次拍賣流標時,依«強制執行法»95條規定依法公告應買三個月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應買。 |
(4)特別減價拍賣:依«強制執行法»95條後段規定,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限內,無人應買,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。酌減價額不得逾上次底價 20%。 |
7、拍定(或承買): (1)案件有優先承買權人時,須待法院通知繳納尾款價金。 |
(2)拍定人(或優先承買權人)於期限7日內,繳足尾款價金。 |
8、權利移轉證書: 繳清尾款價金後,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,並函知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。 |
9、點交程序: (1)法院令債務人(或占有人)自行履行搬遷,將法拍屋交付拍定人(或優先承買權人)。 |
(2)現場履勘:法院書記官及執事人員現場履勘、轄區員警協助。 |
(3)強制執行:法院強制執行點交,排除占有將法拍屋交付拍定人(或優先承買權人)。 |
耀星 法拍屋 |
法院執行拍賣法拍屋作業流程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