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稅屬「使用者繳稅」的概念,法拍屋也按月比例計算課稅

«房屋稅條例»

第3條規定:房屋稅,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,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,為課徵對象。

第12條規定: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新建、增建或改建房屋,於當期建造完成者,均須按月比例計課,未滿一個月者不計。

第23條規定:房屋之新建、重建、增建或典賣移轉,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,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。

依據«房屋稅條例»規定,民眾買賣房屋當所有權移轉時,買方以辦理產權登記月份距屆滿課徴期間當年(或次年)6月止,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。

民眾向法院標購的法拍屋,亦屬不動產買賣,以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月份,至課徴期間當年(或次年)6月止,按月比例計算繳納房屋稅。

例子

在10月拍定的法拍屋,11月取得法院核發之「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」,也在11月辦理法拍屋產權過戶,照規定拍定人須負擔12月至次年6月(計有7個月)的房屋稅費,按法拍屋的房屋稅額,依月比例12分之7計算繳納房屋稅。

耀星 法拍屋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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