節稅之道-遺產及贈與稅

贈與稅簡易計算公式:

應納贈與稅額 = (贈與總額ー免稅額ー附有負擔) × 稅率(10%、15%、20%)

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項、第4項規定:

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資金。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,其不動產。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,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。

換句話說,財產所有權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,或為他人購置財產,經他人接受而產生效力。便稱為「贈與」。

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:

第一項所稱時價,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;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;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,本法未規定者,由財政部定之。

意旨是當發生繼承遺產及贈與行為時,對遺贈之不動產價值認定。

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項規定: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。

本條文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,不計入贈與總額。

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項規定: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,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。

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:贈與附有負擔者,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。

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:贈與稅納稅義務人,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。

意思是贈與人(即贈與稅納稅義務人)每年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,不管贈與對象是誰皆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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